当前位置: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中心 以案释法
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遇事故,自身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2020-12-17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遇事故,自身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9日8时45分许,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车人周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去南京做美容,在沿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888公里220米处时,所驾车辆失控撞破右侧防撞护栏后,停在高速公路护坡上,造成涉案小型轿车乘车人周某某、刘某某受伤,涉案小型轿车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庄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刘某某无责任。”周某某被送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745元,2017年11月19日周某某在市一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6日出院,花去医疗费75428.09元。2017年11月19日2018年1月27日,在市一院门诊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2162.56元。庄某某已支付周某某医疗费23000元。

庄某某系清浦区庄园美容会所经营者,属个体工商户,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办理了工商登记。

调查与处理

某某诉被告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判决庄某某赔偿医疗费57482.75元,护理费2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等费用合计63075.91元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620日作出一审判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58585.65元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815日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法律分析

关于庄某某搭载周某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庄某某是清浦区庄园美容会所经营者,涉案事故发生的背景是庄某某专门驾车载周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到南京焕美做美容项目,周某某虽不是庄某某美容店的客户,但却是庄某某的潜在客户。在庄某某提交的事故发生前其与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周某某已经表达了在其已有美容卡到期后将要到庄某某处做美容的意思。在回答一审关于为何要开车送周某某等到南京做美容问题时,庄某某答“因为后期她们会到我们家去做美容”。由此也可以证明,庄某某送周某某等到南京是为其经营的美容店发展客户,不属于好意同乘。

关于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规定,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故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就本案事故作出的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当然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庄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同时负有安全运送周某某的义务,其疏于驾驶发生单方事故导致周某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事故发生时,周某某坐后排未系安全带,而坐在前排的庄某某、程某某因系安全带未受到伤害。无论庄某某有无提醒或庄某某车辆后排的安全带可否正常使用,周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未系安全带可能面临的危险,其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庄某某驾驶车辆,实际上是放任危险状态持续,而事故发生后的客观情况也说明有无系安全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影响重大。因此,周某某对涉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庄某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好意同乘,但鉴于周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庄某某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庄某某对本起事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90%,周某某应承担10%的责任。经一审审核,周某某诉请中应获支持的合理费用共计82085.65元,按照前述责任比例,庄某某应赔偿周某某73877元,扣除庄某某已支付的23000元医疗费和500元护理费,故判决庄某某还应向周某某赔偿50377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这里的乘坐人员既包括前排驾驶员也包括后排的乘坐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乘客安全意识不强,后排乘坐人员往往会忽视系安全带的重要性后排系安全带的人少之又少,实际上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同乘的前排乘客程某某因系安全带未受到伤害,周某某则因未系安全带受伤较为严重,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论驾驶员有无提醒,应当认识到未系安全带可能面临的危险,其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庄某某驾驶车辆,实际上是放任危险状态持续,而事故发生后的客观情况也说明有无系安全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影响重大,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未系安全带的周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本案旨在通过个案的裁判引导广大乘客增强规范乘车意识,形成乘车即系安全带的良好乘车习惯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作者: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坚 潘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