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息”融资吸收大额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以做工程、经营“银行过桥资金”等为由,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许诺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张某某等26人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755.2万元。案发后,部分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已向部分集资参与人退还了部分资金。
裁判结果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已向部分集资参与人退还了部分资金,且得到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遂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退出尚未归还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六百四十七万五千元,依法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案例警示
近年来,民间投资、融资、集资现象激增,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便以做工程等为由,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许诺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自己使用,罔顾公众利益于法律代价,最终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刑罚。
在进行投资、选择理财、融资项目时,应当擦亮双眼,审慎分辨项目提供者的资质,切不可被所谓的“高利息”冲昏头脑,给个人财产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案例来源:淮安中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