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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说法丨胎儿享有抚养费请求权吗?
时间:2021-02-20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接近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通篇都贯穿着“以人民中心”的立法思想,其内容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等众多领域的权利义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021年1月1日,该法典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和“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自今日起,淮安中院在官方微信等自媒体平台设置“典”滴说法专栏,围绕民法典中的一个法律知识点,通过图文并茂等表现形式,推出涉及民法典知识的普法内容,普及民法典知识,目的是让民法典真正走到寻常百姓家,走进寻常百姓心里,努力推动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和共同生活方式。

今天

小编将和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胎儿是否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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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杨某驾驶小货车经二级公路向某市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某撞倒,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商议杨某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王某的父母请求杨某赔偿“未出生胎儿的抚养费”。杨某得知王某与牟某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多年,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王某死亡时,牟某已经怀胎3个月。他认为,王某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无法断定其与王某的关系,故拒绝赔偿该项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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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法典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情形,作出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利益保护规定,并以“等”作了不完全列举。因此,按照保护胎儿利益的原则,可以获得的胎儿利益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包括人身利益。

本案例中,王某虽然未与牟某领取结婚证,牟某的胎儿生下后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例中,案件可以中止审理,待胎儿娩出后,再继续审理,如是活体,则可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是死体则没有相应权利。

出生后的婴儿,对于怀孕期间自身或父母受到的损害,则认可其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应当待出生后,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