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
行政诉讼案件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市中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案》,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上报,经淮安市委政法委同意,淮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案,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一、案件管辖
1、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江浦区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全市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应直接向清江浦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如果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对起诉人的身份材料、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基本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至清江浦区法院。清江浦区法院自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审查、登记立案。
2、2019年1月1日前,非集中管辖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继续审理,未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中止审理、移送管辖。2019年1月1日后经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指令立案的案件,由清江浦区法院立案受理。
3、2019年1月1日后,清江浦区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工作由清江浦区法院负责。非集中管辖法院负责办理本辖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对接、委托调查、文书送达等工作。
4、集中管辖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起诉人统一交纳至清江浦区法院银行账户。
二、实施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案件管辖方案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