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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时间:2024-01-16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服务保障全市法院营商环境建设,着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水平,结合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和管理人履职现状,我院决定优化调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方式

(一)增补部分机构

(二)调整原名册机构级别

1.增设一级管理人。

2.增设管理人联合体;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单独履职及分级管理,可以组成联合体入册。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淮安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自愿接受法院指定,服从法院监督和指导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外地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以分支机构作为申报主体,且在本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破产案件办理团队。

本地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管理人联合体进行申报;本地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和外地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组成管理人联合体进行申报,以本地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申报机构应当具备能够支持开展工作的资本,且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须提供总部愿意对该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淮安地区依法设立的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二)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一级管理人的,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且至少拥有8名固定成员的本地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其中团队负责人需与机构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且不得同时与其他机构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至少三分之二成员为具备从事管理人事务所需相应专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应当具有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申报主体或其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负责人2020年3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过重大破产案件。

2.申报二级管理人的,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拥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且至少拥有6名固定成员的本地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其中团队负责人需与机构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且不得同时与其他机构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至少三分之二成员为具备从事管理人事务所需相应专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应当具有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申报主体或其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负责人2020年3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过普通破产案件。

3.申报三级管理人的,机构成立时间1年以上,拥有6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且至少拥有4名固定成员的本地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其中团队负责人需与机构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且不得同时与其他机构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至少二分之一成员为具备从事管理人事务所需相应专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申报主体或其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负责人有破产事务从业经验。

申报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客观如实申报相应级别,如申报级别和上述级别条件明显不符的,一律按申报三级管理人处理。

重大破产案件与普通破产案件判断标准参照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淮中法﹝2023﹞77号)有关规定。

成立年限截止计算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有机构涉及合并或者名称变更情形的,可按原机构设立日期起算。

原名册机构均需重新申报,未申报的机构不再保留管理人资格。

(三)申报材料

1.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

5.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6.本机构固定的本地破产案件办理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其中负责人需提供与机构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没有与其他机构同时存在长期固定工作关系的说明;

7.本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表的与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有关的论文情况及证明材料;参加与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有关的业务培训情况及证明材料;

8.本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办理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法院出具的文书材料、案卷材料、审计报告等;

9.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职业风险基金、总部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10.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三年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报主体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11.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

12.联合外地管理人申报管理人联合体的,提供外地管理人等级证明材料;

13.其他证明具有破产管理工作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提供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供电子材料一份。

申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入册资格。

三、禁止性条件

(一)申请入册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行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自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未满一年或除名后未满三年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

四、优化调整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24年2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初审

本院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项目进行评分,并结合法院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定。

(三)公示

管理人初审名册确定后在本市主要媒体及本院网站等公示。

公示期满后,本院将审定的管理人名册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及本院网站等公布,并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

联系人:胡薇薇、侯梦云

联系电话:0517-83579425、83579419

材料寄送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2号

附件1:入册申请书附件1.docx

附件2:《承诺书》附件2.docx

附件3:报名材料指引附件3.docx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